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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汇总:2010年,4月12日。王某向张某借钱。并出具了借条,借款为8000万元。双方约定是两年后的4月12号王某还清。在借条下方有一行极其小的体字标注:本借条的效力在诉讼时效过后仍然有效,双方最后对借条进行了签名确认,张某自己保留纸质借条,王某对借条手机拍照保存,到了9年后的4月12号。王某还是没有还清。所以张某就拿着那份借条,去状告王某,要求其归还他的借款8000万及其利息。其中那个借条的利息率明显高于银行的贷款利息。而且在借条中张某的名字,被张某自己写错了。身份证号码也不一致,但是被告的信息无误,2015年,2月28号,王某帮张某购入了一些物资,其物资的数额为2000万元,然后张某承诺,可以抵消掉张某8000万中的2000万元,两人举杯痛饮,在酒意中签订了协议,协议的日期为2月31号。请问:王某能追回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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