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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吉林市丰满区二道水库职工,因5月8日晚6点20分的一场大火,把一栋五户居民住宅房烧光,现除主体墙外,一无所有,无家可归,原来这栋房火单位的,14年经房改政巩房权归五户居民所有。火灾过后淌防鉴定起火点是室外至电表线路所至,就这种情况,损失谁来赔偿?没厉住,单位是否应该携各级民政及有关单位来解决住房问题人追纠有关责任?
王慎云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李成竹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张志霞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