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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所有权应如何认定的依据具体是?
例如“三、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一是宅基地申请审批时为在册人口并未出资出力建造房屋,之后户口迁出。此种情况下,在册时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户口迁出后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当然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未出资出力建房,故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
引用的这段话,出处是哪里呢?相关的法律条例又是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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