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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该吃啥呢

浙江-杭州房产纠纷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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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所有权应如何认定的依据具体是?
例如“三、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一是宅基地申请审批时为在册人口并未出资出力建造房屋,之后户口迁出。此种情况下,在册时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户口迁出后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当然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未出资出力建房,故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
引用的这段话,出处是哪里呢?相关的法律条例又是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

查看李志艳律师的回答

李志艳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 你好,农村房屋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个权利组成:一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即宅基地),二是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一般没有宅基地审批而建造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有宅基地审批的房屋是合法的建筑物。宅地基使用权归当时申请宅基地时登记人所有,不会因为之后迁出而变化。房屋归申请人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是物权,不会因为户口变化而变更,至于是否出资,很难证明的,当时用的是家庭共有财产造房,房屋当然属于家庭共有。你看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的规定。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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