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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7日入职,至今。公司以以新员工考评为由,实行所谓优胜劣汰制,在考评结果中我虽未完成,但是某些考评项方面均优于其它员工。项目经理当日通知个人表示公司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让我第二天去主动填写离职表,我未填写未签字。而后我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问题,内容为商议部门赔偿还是人事赔偿。而后部门经理询问我是否想继续履行,我表示不想。而后公司人事经理又与我讨论补偿问题,提出扣除保会保险和按基础工资赔付,我表示不同意所以不得不继续履行合同。两段对话均有录音。请问该我以那条劳动法提出仲裁,企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何晓露律师 云南-昆明 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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