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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Y

广东-东莞刑事辩护1个月前

¥10.00

在案件中,笔录两次,前后两次内容大相径庭(例如原来指认违法人没犯罪,之后又指认为违法人有犯罪行为),等于翻供,笔录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一般违反什么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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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明明律师 广东-深圳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
    任何人在法庭上都有如实供述的义务,翻供有以下法律后果:
    1、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只要除口供以外的其它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也不能影响侦查、司法机关定案。如果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原有的口供与侦查、司法机关所收集的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却无法取证来印证或与原已收集的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为无效翻供,司法机关仍可依据为口供以外的其它充分、确实的证据所印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原有的供述定案。2、对被告人的影响:针对无理翻供,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意识到抵赖不仅没有作用,反而还可能因此而影响认罪态度及相应的刑罚适用。3、针对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或指供而造成的犯罪嫌疑人翻供,必须依法查清犯罪嫌疑人所陈述的这一翻供原因,并根据侦查的结果来确定原有的获取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查明原取证中有逼供现象,则可依法确认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无效,因为不论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是否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其不具备程序合法性的条件,足以确认该口供无效。翻供对证据的影响。
    另外,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而不会去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一般归入“人”范围,这也是法官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往往产生怀疑的原因所在。换言之,当事人的陈述除非是自认,否则其为孤时,不能作为定案据。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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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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