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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18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至19年4月1日。19年1月起,公司是口头通知说实行计件工资。未正式书面通知本人。一月起社保全额由本人自付。合同期满,公司再次与本人签订了三年的计时动合同。工资确实心急时,社保费用由本人全额支付。我想辞职将如何维权?我将得到什么样的赔付。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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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20余年,主任律师、法律专家、法学会委员、市建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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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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