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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从事餐饮行业,近几天准备离职,离职前1个月告知了老板,老板也同意4月中下旬结工资走人。4月18日发的是3.1-3.31的工资,我还有17天之前拉下没休的假期加上4月上的18天班。请问这35天的工资应该怎么结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沈佩章律师 江苏-常州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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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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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曾就职于某中外合资财险公司省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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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梦阳律师,百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梦曦律师团队创始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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