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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一个多月以前,我家来了一条狗,自己来的。在我家养了一个多月。由于接送孩子上学,家人搬到镇上住,周五回家。狗平时的食物由邻居提供。为方便狗喝水,狗采取放养。4月13日,唐某某用绳子套狗并带走,过程中李某某看见并制止,并告诉他这是我们的狗。唐某某以此狗不是我们从小养大为由,继续把狗带走并送或者卖给了朱某某。我们找唐某某还狗未果,遂找村小组、村委会协调,期间朱某某向村委会提供该狗照片,说明该狗为其从小养大。村委会遂支持唐、朱某某。我们认为此狗是自己来我家的,就算是朱某某的狗,也应该是朱某某来找我们商量解决,并支付一个多月的饲养费。而不是以唐某某直接用绳子绑的方式。这是其一。其二,我们后来报案了,派出所答复的是唐某某绑的是只流浪狗,不存在责任。刘律师,对于这个结果我们不服。现在已经不是一条狗的问题,这关乎是否输道理的问题,所以,想咨询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起诉?
刘国军律师 四川-自贡 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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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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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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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及重大商事案件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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