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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现在我所工作的柜台已从商场撤除,公司没有立即安排工作,而是隔几天后短信通知我去另外商场做其他工作,且工资待遇低于我以前工资,就公司的安排我不能接受,要求相互沟通协商,公司不理会,发通知函说我两天未能到岗,已经产生旷工,并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如我继续旷工,将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进行索赔。我不接受,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领导要我先手一份离职申请拍照发给她,然后把离职申请和劳动合同一起寄回公司。我不同意,要求公司出具协商解决劳动合同协议,我签字。领导不同意,说我就继续按旷工算,旷工五天公司可以开除我。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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