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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刑事辩护1个月前

以自己身份为他人办理的银行卡,注销卡能否取出余额,如取出余额没还给对方属于不当得利吗?不当得利够得上犯罪吗,要追究什么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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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森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美誉律师事务所

  • 以自己的名义开办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银行卡属于出借人,注销后将余额规划借卡人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事由而获得利益,一般不构成刑事范畴的处罚标准,但如果明知,且数额巨大,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盗窃或侵占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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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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