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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人陈某到县城购物,携款1.54万元。因路上常有抢劫的故其携带三角刮刀一把,以备防身之用。上午8时许,陈某经过城关口时,恰遇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警察宋某和黄某,宋、黄二人见陈某形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某购物用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某不允,纠缠中,宋某拿出自己的公安局工作证在陈某面前晃了一下,表明自己身份,但陈某以为是歹徒冒充警察拦路抢劫,仍拒绝接受检查。宋、黄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某拉入城西管理区一位老人的家中进行检查。因陈某拒绝检查而不断挣扎,宋、黄二人用手铐把其双手扣上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宋、黄二人搜查其旅行袋见无疑物,便提出要搜身。陈某提出要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才让搜身,宋黄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解开陈某的裤带检查。陈某以为宋、黄二人要抢他藏在内裤口袋中的1.54万元钱,便乘宋、黄二人不备,拔出三角刮刀向宋、黄二人乱刺。宋某腹部被刺中一刀黄某抢夺小刀时手臂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重伤
问:本案应如何正确认定陈某行为的性质?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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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毕业于山东大学(985、211、双一流A类)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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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纠纷、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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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十六年,专注于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物业租赁、公司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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