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在共享单车骑行者与摩托车驾驶员之间的交通事故中,责任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及过错。根据现有法律和案例,摩托车驾驶员由于超速行驶,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共享单车骑行者在斑马线上骑行,而非推行,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
分析:
在此事故中,首先需要明确双方的行为和过错。摩托车驾驶员在城市道路上以60公里以上的速度行驶,明显超过了大多数城市道路的限速标准,构成超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经过斑马线时应减速让行。因此,摩托车驾驶员的超速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承担主要责任的可能性较大。
同时,骑行者在斑马线上骑行,而非推行,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即骑行者在通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因此,骑行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
在【(2019)苏0113民初4439号】案件中,法院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摩托车驾驶员由于超速行驶,可能被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而共享单车骑行者因未下车推行,可能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结合【(2013)赣民一初字第569号】案件的判例,机动车驾驶员的过错行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时,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摩托车驾驶员由于超速行驶,可能被判定承担主要责任,而共享单车骑行者因在斑马线上骑行,可能承担次要责任。具体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需要根据事故认定书、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具体的伤害情况进行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