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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两台电动自行车事故,事后报警,交警出具了事故证明,无法判责,上诉法院,经法院提取交警视频录像,证明对方责任,只因对方当时住院了21天,花了医药费,而且双方有一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也是住院期间费用的3.7,至今法院判令也是3.7,只不过是把有过错方住院费用,加上误工费,护理费,车费,都算上的百分之三十,问一下这个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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