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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婚姻家庭1个月前

新交法中让右原则是怎么规定的,不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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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勇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鹭岛律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让右原则”。不成立“让右原则”的条件包括:1.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如果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应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不适用“让右原则”。2. 一车转弯、一车直行:在遇到“一车转弯、一车直行”的情况下,应转弯让直行,不适用“让右原则”。3.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在相对方向行驶的情况下,右转弯的机动车应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此时“让右原则”不适用。4. 直行车辆在主道行驶,右转车辆从辅道汇入主道:在这种情况下,主道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与十字路口的情况区分开来,不适用“让右原则”。5. 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警察指挥:如果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警察指挥的情况下,应按照信号灯或交警的指示行车,不适用“让右原则”。具体以法律规定为准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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