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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劳动工伤1个月前

律师您好!我是超市收银员,前年小年那天晚上下班路上出了车祸。我和超市老板之间没有合同,他也没给我买保险。我当时也不知道下班路上车祸属于工伤,我受伤了他也一直躲着我,一点儿没管过我。现在已经过了将近2年,我如果弄不上工伤了,可以以人损起诉超市老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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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伊飞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 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劳动者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救济途径:如果因有合理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因社保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而导致超过申报时限的,则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
    错过了1年申请期限,又不具有合理事由而无法再获得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您遭遇工伤事故后30日内的相关损失应当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给予赔偿。
    如果直接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也就是您说的人损),基本上是不能支持的。因为这个案由系侵权案件,需要您是因劳务受到损害才能获得支持,您下班路上发生车祸并不是因劳务受到损害。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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