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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进张老板一批钢材,经公司法人签字同意我经办付30万货款,因張老板个体公司为扩大规模新办股份公司,我认识审计事务所会计师,张老板委托我将30万货款存入他指定的银行帐号作为验资资金,后公司法人变更,新上任法人与反贪局构结污告我拸用公款,刑事拘留14天,交2万元保证金,后多次要求结案直至去年给一个犯罪轻微,保证金也未退,不明白构成拸用公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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