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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公司法务1个月前

破产重整跟私人借的钱只付百分之40对吗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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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佩军律师 云南-普洱 云南行思律师事务所

  • 1、顺序:首先是职工债权,其次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2、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重整时,债权人的债权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和确认。这些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还有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以及普通破产债权(包括向私人借款的债权)。

    在清偿顺序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依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是职工债权,其次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将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对于破产人向私人借款的偿还比例,并不是固定为40%,而是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以及破产重整方案的具体安排。如果破产财产足够清偿所有债权,那么私人借款可能会得到全额偿还;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那么私人借款只能按照比例得到部分偿还。

    至于具体的偿还比例,这需要在破产重整方案中进行明确规定,并经过债权人会议等程序的审议和通过。因此,不能简单地说破产人向私人借款只付40%,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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