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费: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确定,包括因治疗交通事故导致的伤病所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手术费等。
- 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医嘱建议的休息时间等。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受伤程度、恢复情况等确定。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要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发票,如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出租车发票等。
- 住宿费:如果受害人因伤需要到外地治疗,或者其陪护人员需要住宿的,根据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计算,但需要提供住宿发票等凭证。
-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住院的天数,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会有一定的标准。
- 残疾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如轮椅、拐杖、假肢等,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人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其需要抚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等)生活受到影响,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扶养关系以及扶养人的伤残等级等因素确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如导致长期的心理创伤、精神障碍等,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事故的严重程度、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