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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债权债务1个月前

执行中与被执行人经办人达成协议,但经办人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划款,现款项在法院执行账户,经办人以第三人、案外人身份为由,要求退还款项,请问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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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攀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

  • 经办人以第三人、案外人身份要求退还款项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依赖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而款项在法院执行账户的情况下,法院拥有控制权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经办人的责任在于代表被执行人履行协议,而非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拥有退款请求权。因此,如果经办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划款,责任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继续执行。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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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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