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1、造成身体伤害的
(1)医疗费
按实际情况。
(2)护理费
按实际情况。
(3)误工费
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医疗费
按实际情况。
(2)护理费
按实际情况。
(3)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按实际情况。
(4)康复费
按实际情况。
(5)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6)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造成死亡的
(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致人精神损害的
(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精神损害抚慰金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的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1)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4)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
5)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6)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7)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