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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于2020年10月报考什邡咏安驾校,给与缴纳驾校培训费2130+全科考试费570+保险费80+一对一增值服务费700,共计3480元,从报考至今几年时间里因本人怀孕、生子、带孩子、长时间参加医院疫情抗疫工作、考试等原因未能报名参加科目一的考试及后续培训工作,于2024年8月19日第一次报考科目一考试,并且考试预约成功,于当日接到咏安驾校工作人员电话,要求去驾校缴纳相关费用,消费者便询问是何种费用,因为在报名驾校时所有费用已经支付完,驾校工作人员回答为:“不清楚”,说消费者报考时间已经过期,要重新缴纳费用。消费者拒绝缴纳,便告知如果还额外收取费用便申请退费,驾校工作人员回答为:“退不了。”便联系驾校师傅,驾校师傅说因为已经过期了,要重新较考试费570元,并且说本来因该缴800多,给我优惠了,消费者对此不满,要求给个说法,师傅久久不回消息,后电话联系校长,被告知学费可以给我交,但是要额外收取其他培训服务费,还给消费者优惠了,消费者认为对方不按合同办事,要求退回之前缴纳的各种费用,因消费者未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各种考试,自愿履行那30%的违约金。驾校方不同意,并表明态度只退570元的考试费。
刘星律师 四川-成都 北京市东元(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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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各类合同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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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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