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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公司法务1个月前

¥9.90

你好,药店经营地方与许可证不一样,该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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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

  •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可能涉及两种定性问题,1、定性为“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也就是说,执法人员首次发现药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应该处于“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在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期间,企业应停止经营药品;超过规定的期限,药店仍没有申请变更手续、同时继续经营药品的,应当依程序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最后,吊销许可证后,药店仍经营药品,按照无证经营药品进行查处。
    2、定性为“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进行查处
    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应当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两条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有销售行为”,如果搬迁到新的地址后,已经发生了经营行为,则应该按照第三十二的规定进行查处,如果只是库存,尚未销售药品的,则按照第三十三的规定给予“警告”和责令改正。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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