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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婚姻家庭1个月前

发包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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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启俊律师 安徽-宣城 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

  •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806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该条作为新增条款,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但《民法典》在本条内容上的表述更加精炼,与合同编总则相协调,避免了条文堆砌,只保留并明确建设工程特有的法定事由,通过该法条我们得知:发包人针对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享有直接解除权;承包人针对发包人违约致使其无法施工享有催告解除权。因此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分为两种情况: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793条规定处理。

    1个月前

  • 有需要可直接联系民事专业胡律师19855278163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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