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办理房产证加名登记,将另一方的名字也登记在房产证上,属于一种法律上的赠与行为,在完成房产证加名的登记之后,赠与行为即告完成。
加名登记形式可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若婚后加名登记为“按份共有”,则双方离婚时,一般会按该登记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假设双方约定房产各得一半,则可以“按份共有”的方式登记为双方各占50%的份额。若婚后加名登记为“共同共有”,在双方离婚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到双方在首付、还贷中的实际出资比例,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