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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老人的继女儿,老人是我的继父,他今年74岁了,记性也开始变得不太好,想在有生之年安排好财产和赡养问题。继父与我妈妈是2005年2月登记结婚的,我妈妈是第三任妻子,继父有两个女儿,是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第一任妻子病故。继父在1985年与第二任妻子结婚,于2000年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明确,继父留有一套单位住房(购于1986年),但只享有67%的产权,后于2006年由继父大女儿帮忙办理了房产证,交了剩余33%的产权尾款。(房产证登记时间是2006年6月,土地证登记时间是2008年8月)现继父两个女儿提出谁得此房谁就负责继父的养老送终,或者是按照市场价格买走当初缴纳的33%的产权份额。问题一:继父和我妈实际生活已有21年时间,继父现想要立有遗嘱,自愿选择此房百年后留给我妈,可是我妈顾虑百年后姐姐会提出33%属于她打官司,如何规避这个问题?问题二:两个姐姐现如今说如果继父和我妈能过到百年之后,安度晚年就可以不要那33%的产权,作为继女的我也愿意赡养继父,那两个姐姐对我妈也应尽赡养义务吗?如何规定?都有哪些内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障继父和我妈的权益呢?想白纸黑字写个赡养协议。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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