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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刑事辩护1个月前

有人在网上发布我的黄谣,并发出我了我的地址和手机号码,导致很多人给我打电话,这个情节严重吗,可以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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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黎律师 江苏-苏州 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是否有侵权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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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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