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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建筑工程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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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相关的亲属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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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刚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 在招投标过程中,亲属回避是一项重要的规定,用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亲属回避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如果存在利害关系,比如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或者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等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 。
    招标人在聘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时,需要进行审查,以确保成员与投标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包括与投标人在同一单位工作、被投标人聘请为顾问或与投标人的课题负责人有师生关系等 。
    招标人在开标时,应向所有投标人代表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制度,并提醒投标人有权提出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
    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
    公职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果亲属是某家公司的股东或高管,则应回避与该公司相关的事务 。
    亲属回避的范围通常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
    亲属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维护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效率 。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也列明了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五种情形,包括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等 。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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