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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企图非法侵占他人搬迁补偿款,甲(第三人)企图逃避婚续期间与乙(第三人)共同债务,原告基于与甲(第三人)姻亲关系恶意串通,向原审法院提供涂改、伪造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诉行政机关房屋行政登记违法,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利,被法院判决了撤销了第三人产权证。乙(第三人)不服上诉到中院、高院被驳回;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立案后不支持监督申请,理由是注销原告产权证主要证据不足。乙第三人的产权证1999年建设部第99号规定,地方政府规定总登记办理的,手续齐、程序合法被撤销真冤屈。事情到这一㱑,请问还有办法维权吗?
行政机关主要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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