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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4月10日离职,在职期间定4月15日发工资,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拖到4月20日,又以银行周六日休息为由拖到4月22日。后面对于工资金额有争议,协商后定在5月20日发放工资。在5月20日以代账公司打工资为由拖欠到5月21日,又以各种理由拖欠到5月23日以写欠条为依据,写到5月27日工资付清。后面以门面出租为由,一直到5月29日才发放部分工资1000元,定在5月31号付清工资,但是又要拖欠至6月3日。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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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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