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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原告被告双方各自向同一债务人出借了一笔被告10万原告15万的款项。2019年,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被告在这份协议中使用了一份2018年的虚构10万元的债权来转让给原告。到了2020年,原告要求债务人履行被告所转让的债权,但因被告没有给原告提供债权转让凭证,债务人拒绝了履行。被告也将债权转让的情况告知债务人。四年后的2024年,原告决定起诉被告没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和没有办理债权转让手续,要求被告撤销债权转让,但在法庭上,由于原告的不慎疏忽,混淆了债务协议中的债权时间,错误地将2016年的那笔债权当作2018年的债权,为被告转让给自己的债权,现在原告要怎么样才能追究被告2018年的虚假债权转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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