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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A法院因被告是本院人民陪审员提交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B法院管辖。B法院主审法官,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正在接受审查,并且两个案件有因果关系,该案件同样涉嫌违法。故,被告依法以主审法官是本人投诉的法官,并后涉嫌一系列严重涉黑涉恶案件没有处理为由,申请该法官依法回避。后原告依法撤诉,B法院发出准许撤诉裁定书,并寄交被告。被告签收。几日许,B法院又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以原告身份直接在B法院,起诉,B法院受理。被告,打电话咨询,原告有何理由可以直接在B法院提起诉讼?B法院法官称,中院指定,可以获得管辖权。请问:一个案件指定管辖,是否就可以违反法律规定,使其他新的案件,获得管辖权?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办案经验丰富,始终坚持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理念,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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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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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至今,在河北厚正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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