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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阿坝交通事故1个月前

刑事案件关于赔偿责任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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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 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 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 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 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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