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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一条是这么写的。乙方的工作地点为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或甲方因工作需要所指派的地点。如果我所在的工作因经营不下去了安排我到其它的子公司上班,上面那条条款适用吗?如果我不接受到其它子公司有没有违反劳动合同?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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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出身,会计师,在国企从事财务工作数十年。格言是良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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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东敬可成(日照)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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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学位,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功底,将丰富的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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