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现行有效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这意味着,一旦工伤认定完成,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继续支付工资,直至停工留薪期结束。
如果公司在工伤认定下来之后几个月没有发放工资,这种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三十九条现行有效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支付。这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继续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如果面对公司不支付工资的情况,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
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请求介入调解。
若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相关待遇。
裁判文书中有类似案例支持职工的权益,例如【(2020)湘0626民初2128号】判决书中指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自己的权益。
综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应继续支付工资的责任。职工在面对公司不支付工资时,有明确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法规:
1.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