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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曳时雨

天津-南开区劳动工伤1个月前

¥30.00

我公司2月份产量少给我算了一半,推到3月份,3月份又没有,说补不了了,并且我还在哺乳期,没给我哺乳假,并且3月份整个月比平时都多上了一个小时的班,这个能仲裁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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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霞律师 天津-南开区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 您好 方便电话沟通一下吗

    1个月前

  • 女职工享受的产后1小时哺乳时间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保护。倾向意见认为,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1个月前

  •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即便未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仍应向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个月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亦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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