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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22年4月一审判决由其归还我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计至清本日止),对方提起上诉,2022年9月终审维持一审判决。2023年3月,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依法扣押和提取其租金收入以清偿我的债务。该公司用以出租的房屋是租赁某集团公司的。在我申请执行期间,某集团公司对其提起诉讼,主张从2022年9月16日起终止租赁合同。一审判决合同自2022年9月16日终止,要求某公司给集团公司腾房并清偿租金及合同解除后占用房屋费用。该判决尚未结束终审,执行局根据中院裁定对某公司进行执行,据此将我申请提取的租金收入转某集团公司,理由是某集团公司的债权优先。
我有几点异议,1、按照执行顺序,在某集团公司拿到裁定前,我申请提取的租金收入应清偿我的借款;2、我申请执行的标的物是某公司的租金收入,并不是其占有的某集团公司的房屋,不在优先;3、某集团公司对某公司的租金主张和我对某公司的借款主张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顺序执行。
我的异议若有道理,请您为我代理参与诉讼,与执行局交涉。
赵江峰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智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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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梅律师,是沈阳律协公司及投资并购委员会成员,亚洲风险与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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