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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玉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谢远则、谢裕松、郑群芳、资中县球溪中学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暂计29611.89元(其他费用待鉴定后确定);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3/8 实和理由:王玉祯系受雇于资中县球溪中学外包食堂的员工, 告费等由谢远则、谢裕松、郑群芳、资中县球溪中学共同承担。
2023年5月6日,王玉祯工作期间,在资中县球溪中学的校区内被该校初(一)十班学生谢远则冲撞倒地,导致股骨颈骨折。王玉祯受伤后被送往资中县中医院接受治疗,于2023年5月26日出院,支付医疗费29611.89元,现在家休养。事发后原告与被告方对于具体赔偿事宜,无法协商解决,由此发生纠纷。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告王玉祯追加被告孙靖威、孙正河、杨晓红,增加暨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七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64 073.89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由七被告共同承担。王玉祯补充事实认为:因孙靖威与谢远则发生打闹,谢远则在追逐孙靖威的过程中撞上王玉祯,导致王玉祯股骨颈骨折,二人系危险的共同制造者,系共同侵权。
被告谢远则、谢裕松、郑群芳辩称:原告是食堂职工,不应当在教学区域走动。
被告孙靖威、孙正河、杨晓红辩称:原告因股骨头坏死才离职,且出院后已经恢复正常。
被告资中县球溪中学辩称:原告自称系食堂员工,上班时间就应该在食堂工作,不应当出现在教学区域,食堂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原告王玉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实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
2、资中县中医医院病例、住院发票,证实原告被撞伤后住院治疗 20,用去医疗费26911.89元;
3、成都清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实原告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270天、护理期为150、天营养期为150天,产生鉴定费2000元;
4、工作服照片一份,证实原告系资中县球溪中学外包食堂员工;
5、监控视频一份,证实谢远则与孙靖威打闹,在追逐过程中,孙靖威撞倒原告,导致原告受伤。
被告谢远则、谢裕松、郑群芳对以上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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