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投资人借款的情形已被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为避免出现刑事判决后发现被告人藏匿的财产而无据可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出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批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追缴或责令退赔投资人的出借款项应当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无须再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此外,根据2014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第二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刑事判决后,经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亦不可再行民事诉讼。因已在刑事判决中确定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故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告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即可恢复强制执行。因此,投资人无须另行通过民事途径维权,否则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造成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