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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房产纠纷1个月前

¥9.90

买的房子去年9月交房。但是因为质量问题房屋一直整改。我也多次催,但是开发商没钱就一直不修直到今天也没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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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龙律师 山东-泰安 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

  • 对你咨询的问题,回答如下: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接期交付给买受人。末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据此,房地产开发商已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你可以选择对你有益的主张。如向法院起诉对方,诉请其赔偿损失、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等。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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