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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固有权、专属权、必备权,在人格民事活动中,权利主体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人格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人格要素与权利主体有所分离的特殊情形: 一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在转让组织本身时一并转让自己的名称权; 二是当权利人死亡,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请求保护死者人格权,继承死者基于人格权获取的财产利益; 三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3条所规定的对部分人格要素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形。 这些情形是否存在妨碍人格权固有的特征存在?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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