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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债权债务1个月前

人格权是固有权、专属权、必备权,在人格民事活动中,权利主体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人格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人格要素与权利主体有所分离的特殊情形: 一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在转让组织本身时一并转让自己的名称权; 二是当权利人死亡,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请求保护死者人格权,继承死者基于人格权获取的财产利益; 三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3条所规定的对部分人格要素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形。 这些情形是否存在妨碍人格权固有的特征存在?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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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 关于您的问题,应该分析各种情况。单纯从你描述情况来说,给不了具体的答案,如果无法协商的话,可以考虑向相关司法部门求助。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建议您有针对性的一对一询问,必定会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法,138 89661340,加微,咨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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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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