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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单位23年10月初将我们调到成都去工作,但未曾给过书面上的外派通知,24年1月末口头通知我们因效益不好被辞退,在此期间(成都工作)23年10月至24年1月公司不仅没有给我们缴纳员工保险而且还以个人名义发放给我们工资,现在单位称我们23年9月份就已经离职,可是当时没有任何人告知我们被辞退,在成都工作期间也没有重新去签订新的劳务合同,我可以申请以下几点么?
1.要求在成都工作期间10月份至1月份,因未签订新的劳务合同,凡是个人名义给我们结算的工资我要求2倍的赔偿金
2.因上海公司23年擅自给我们办理离职手续并没有告知我们,我可以申请要求给我们补缴23年10月至24年1月的保险并支付n+1的赔偿金
最后还想问下像这种情况我应该去公司所在地上海仲裁还是成都仲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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