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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希琳,女,汉族,1957年4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5704190025,住址:江苏省靖江市靖西新村30号.
被告一:万翠萍,女,汉族,1967年8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708172849,住址:江苏省靖江市孤山镇孤山村燕子桥东埭38号.
被告二:郭希平,男,汉族,1960年7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6196007190218,住址:住江苏省靖江市新洲路1号百富绅财富广场二区13幢303室。
被告三:郭希勤,女,汉族,1954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5407050085,住址:住江苏省靖江市迎宾西路24号5幢602室.
被告四:郭希淮,女,汉族,1961年9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109040043,住址:江苏省靖江市园东路15号502室.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郭保才于2021年9月13日订立的遗嘱有效.
2、请求分割位于靖江市幸福路112-4号二间二层房屋,且原告享有该房屋34%的房产份额.
3、请求分割郭保才的银行存款、丧葬费及抚恤金,原告享有50%的财产份额,
4、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二、三、四系被继承人郭保才的四个子女,被告一是被继承人郭保才于201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的妻子.2021年9月1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靖江市幸福路112-4号二间二层房屋归郭保才和其四子女(即原告、被告二、三、四)共同共有。2021年9月13日,郭保才为避免以后遗产纠纷,在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订立了遗嘱,郭保才对其位于靖江市幸福路112-4号二间二层房屋所享有的份额中60%由被告一继承,40%由原告继承,郭保才名下的银行存款、丧葬费及抚恤金由原告与被告一各继承50%。而郭保才已于2023年1月18日去世,故遗嘱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具状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状人:郭希琳
202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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