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送养子女: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该条限制)。符合以下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收养人与送养人携带相关资料去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携带资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5、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3)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送养人携带资料: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携带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携带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携带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携带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携带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