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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底买的二手房带车位,但是我们20年底交物业费的时候,物业说房子换业主了,车位要收回来,这个车位是原先刚建好房子的时候业主排队才分的,我们也没说什么,拿着房本交物业费签了一个临时管理条约,21年我们是把物业费直接微信转给了物业,也没要什么收录发票,但是22年底交费给我们开了一个收据,收据上还是显示原业主,物业说是财务系统没有更新,但是我们今年交物业费还是显示原业主,请问一下,物业收走我们车位是不是合理的,物业当时签的临时条约算合同吗?我们又没有权利知道小区车位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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