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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刑事辩护1个月前

因卖淫被拘留十天,期满释放后,手机和车称因涉案被扣押,未开具任何单据证明请问何时会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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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律师 广东-广州 郭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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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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