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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婚后,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买房后不久,李某和郭某顺共同与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李某怀孕3个月后,郭某顺因病住院,获知自己患了癌症,于是向李某表示不要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郭某顺于是立下自书遗嘱,声明不要人工授精的孩子,并将306室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立下遗嘱不到1个月,郭某顺病故。李某于当年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原告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打工收入,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18705.4元。被告郭某和、童某某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资。原告李某诉称:郭某顺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因病死亡后,遗产应由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顺父母共同继承;法院在析产时,应考虑郭某和、童某某有自己的房产和退休工资,而自己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
根据上述材料,运用所学习的法理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格式要求:作业要求保留题目,在具体问题预留的空格内作答,如答题空间不够自行调整。答案统一使用宋体小四号字,分段时自然段开头前二个字符要缩进,不允许顶格,行距请调整为1.5倍。)
1.在本案中,哪些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为什么?
2.上述案件中导致婚姻关系与继承关系的原因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该条规定对于郭某顺与郭某阳之间亲子关系的成立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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