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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22年2月21日凌晨,王某等四人乘坐郭某驾驶的车牌
湘BY5639出租车前往株洲市市民中心,在天元区天台路与黄河路交叉路口,郭某驾驶的出租车与马某驾驶的湘B32190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马某受伤,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天元交警大队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等四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在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16天后出院,后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6个月,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马某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并造成一人死亡本人负主要责任,现已被判刑。湘B32190小型客车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某某分公司已经垫付了王某前期所有医疗费并将剩余交强险赔款支付给了郭某的家属,对于商业险部分拒赔。另外,湘BY5639出租车车主为李某,其与郭某签订了《的士晚班承包合同》,约定如发生事故事故责任由郭某全部承担,株洲某某巴士公司对湘BY5639出租车进行集约管理,按月收取管理费用。
现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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