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的刑期;
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八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