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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游泳馆骨折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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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华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游泳馆摔倒骨折,分以下情形赔偿:是因为游泳馆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经营者、管理者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第三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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