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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原公司断交社保超过36个月,补缴时人社局要求提供证明双方当时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法院起诉原单位后,原单位承认双方当时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以双方没有争议为由驳回上诉不予受理,但是裁决书上明确表述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请问律师,这份不予受理的裁决书可以作为法律文书交给人社局用来补缴社保吗,人社局会给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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